商业物业费和住宅物业费的区别

人气:463 ℃/2023-03-10 08:43:30

商业物业费和住宅物业费的区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必须根据物业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经物价部门审批,并向业主公示。而商业性的铺面,由于所享受的物业服务高于住宅,而且不同地段、不同行业的商铺所需要的物业服务也不一样。因此,物价等部门也没有指定商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所以商业物业费和住宅物业费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有收费标准。

拓展小知识:商业物业费为什么高于住宅物业费

商铺为经营用途,作为与外界的直接沟通渠道,管理难度远远大于住宅的难度,而且商铺的设施设备要比住宅物业多,用电用水也相对很大,暖通消防安防电力等维护起来也更专业全面,所以商铺物业管理费要比住宅的贵。

其它注意事项:

1、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管企业负责将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等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如果商铺业主对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存有异议,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向业委会提出申请,同物业公司协商,对收费标准进行重新调节。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底商物业费和住宅物业费区别

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费问题,诸多争议和模糊

这里所说的“临街商铺”,是指那些在商住混合小区中,临街而建,门面冲外,大多在住宅楼的底层区域的商业网点房,也有的是单独存在。

对于居住在小区之内的住宅类业主而言,每次支付物业费时,很多人都有比较“冤枉”的感觉,至少觉得自身没有“享受到质价相符”的服务。

而对于这些身在“小区外围”的临街商铺经营者来说,更是感觉“冤上加冤”;他们甚至认为,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就不应该交这笔费用。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由于临街商铺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所致。

1、商铺位于小区外围,临街,出入并不通过小区大门。虽然商铺基本都开有“后门”,在小区内,但这是消防需要,平常不开启。由此,商铺的经营并不影响小区内部,几乎是“完全独立于小区”之外的存在。

2、物业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临街商铺“难以享受”。诸如:绿化带主要分布在小区内部,保洁主要是针对住宅楼道及公区,保安更是以“看大门”为主。

3、小区公共设施、配套设备、文娱器材等等,基本与临街商铺无关。而某些新建小区,水、电由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直接收费,无需小区物业代收和“管理养护”。

4、商铺临街,如果分工界定不清,极易出现重复服务和收费。以“卫生费”为例,其实物业费中业已包含保洁费用,但如果环卫部门的工人也来清扫并收费,那就等于是商铺交了“两份儿费用”。此外,某些有“实力”的商铺,甚至雇有自家的专门“保洁和保安”,根本不需要物业的“服务”。

5、各地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费价格,均远高于同小区住宅类价格,多在一倍左右,有的甚至超出二倍到三倍之间,或更高。(商铺属于非普通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于以上种种“客观存在的冤屈和不解”,物业公司收取临街商铺物业费的难度,要远远高于住宅户;在反复做工作无效的前提下,想全额收取到商铺的物业费,唯有通过诉讼;而某些“无良物业”采取的断水断电这一“百试不爽”的催费手段,迫使商铺就范,这也在各地都是屡见不鲜的物业纠纷投诉。

那么,小区临街商铺是否应该和住宅业主一样支付物业费,标准应为多少?有这么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图

一、最关键的一点,看是否与住宅小区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按《物业管理条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各地具体原则大同小异,可以看实际所谓的“红线图”。

只要这些商铺与该小区,被划定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之内,即便隔离于小区大门之外,那么也同小区业主一样,需要受到物业合同的约束,原则上就要依约付费。反之,如果临街商铺与小区并非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那么物业公司无权收费。

实践中,商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集中在两点,一是商铺“不在小区之内”;二是“也不需要物业来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举证的合同,证明商铺亦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此外按高法物业司法解释:物业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商铺上述的两个抗辩理由就无法成立。

二、看物业合同的具体约定。

合同是物业公司收费的最直接依据,其中也包含明确其服务内容及标准等级的重要条款。

商铺的物业费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理论上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践中看,如果是前期合同,那么这个价格实际上就是由开发商事先予以确定并写入合同。如果成立了业委会,则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事先与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商洽。

也就是说,无论是“商铺业主”,还是商铺的租赁者,基本不存在什么“议价权”,唯有被动接受。对于住宅房屋的物业费,它至少还有个“指导基准价”,超出这个价格,就非法无效。而对于商铺这类非住宅房屋,就没有什么指导价,只要这个价格写入合同,且未明确超过当地的平均市场价格,那么就具有“约束力”。

对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实际履约情况”,这一点向来是争议和模糊的地带,而这也是商铺经营者在物业费纠纷中,唯一可能取得略微“突破”的环节。就是说,要按照合同中所明确的服务内容等级,审核物业公司的实际服务是否达到了相应的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什么叫做“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本身商铺的物业费价格就远高于住宅,如果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完美履行了物业服务”,仅凭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就全额收取费用,这是难言公平与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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