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而工资的概念是包括各种补贴,但对于最低的工资计算不包括补贴。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的,进行相互了解了,相互考察的期限。并不是白干期。为了体现劳动报酬中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应当和用人单位本岗位的工资标准保持一致。
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所以他的工作水平,业务能力可能会和正式员工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实施的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工资的80%,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的期限,也可以约定试用的期限,但是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了了解双方的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一个月,而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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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8000元,转正后必须给1万元吗?| 人力资源法律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后公司必须给10000元吗?
赵先生于2017年4月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测试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并约定月工资标准8000元。
2017年12月,赵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按照1万元的标准支付转正后的工资差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按双方约定的转正后工资足额发放”,赵先生试用期及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均为8000元,双方从未约定转正后月工资标准1万元。
经过询问,赵先生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主张虽双方没有约定转正后月工资标准1万元,但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因此,按照80%的标准,自己试用期工资标准时8000元,转正后工资就应该是1万元;现在科技公司一直按照8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支付支付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结合证据情况采信了公司的主张,认定赵先生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与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致,均为8000元,判决驳回了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律规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转正后月工资标准的80%,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工资标准/80%”为转正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条款是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做出的“不低于”的保护性规定。
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等于或者高于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就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动者约定试用期与转正后采用同一工资标准。
因此,“试用期工资标准/80%”即为转正后工资标准的逻辑推理,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