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网捕鱼犯法吗

人气:439 ℃/2023-01-09 22:24:18

渔网捕鱼犯法吗?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渔网捕鱼犯不犯法视情况而定。

在自然河流里,渔网捕鱼在不违反当地的有关禁渔期的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违法的。大河里如果有人承包了相应的水域,不可以在里面捕鱼,涉及到侵犯他人财产违法。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捕鱼网眼多大才合适

捕鱼网眼通常用“指”为单位,不同的鱼对应的捕鱼网眼指数不同,那么究竟捕鱼网眼多大才合适呢?

一指网眼对角拉直2.3~2.8cm,2指网眼对角拉直4cm,3指网眼对角拉直6cm。

1指参考捕鱼范围:白条餐鱼、马口、棒花、麦穗、船丁、虾虎鱼等。

2指参考捕鱼范围:黄颡鱼、小鲫鱼、大白条餐鱼等。

3指参考捕鱼范围:鲫鱼等(2~8两左右)。

今天的分享就是这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用渔网捕鱼犯法吗

二人用“绝户网”非法捕鱼,既被判刑也要承担生态修复费

在东海海域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2.4万余斤,船舱冷库中有大量幼鱼,非法获利11万余元。2月2日,由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的蔡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蔡某、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在案非法所得11万余元,上缴国库;判处两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万余元,用于在东海海域增殖放流大黄鱼苗开展生态修复,共同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月2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的蔡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经查,蔡某为涉案捕捞船股东之一,其购置起网机和网具,并雇用张某为船长。2021年8月18日至9月5日,张某受蔡某指挥,驾船搭载船员从广东省南澳县南港码头出发,在东海海域进行拖网作业,捕捞水产品共计2.4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

2021年9月5日,涉案船只在东海海域被海警查获,该船捕捞所用的单拖网最小网目尺寸20mm,小于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中东海区拖网网类最小网目尺寸54mm的规定,船舱冷库贮存的渔获物中包含大量幼鱼。

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测量认定,案涉单拖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20mm。

“蔡某、张某所使用的禁用渔具,就是俗称的‘绝户网’,网眼极小,会将大鱼小鱼一网打尽,严重破坏幼鱼资源,威胁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承办检察官介绍。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刑事检察办案部门依托检察一体化线索移送机制,向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部门移送公益损害线索。办案组全面审查证据卷宗,引导海警部门在侦查刑事案件的同时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承办人通过远程询问,进一步明确涉案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种类、数量及获利等情况,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提出增殖放流修复方案。

案件办理期间,蔡某、张某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承担提出质疑,承办检察官、法官多次开展释法说理。“我们多次解释,生态修复费用是用于增殖放流鱼苗,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他们逐渐转变思想,在开庭前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办检察官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张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二人非法捕捞作业强度大、对幼鱼资源破坏性大,影响了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生态修复金,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新闻版 作者:范跃红 王凤虹)

推荐

首页/电脑版/网名
© 2026 NiBaK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