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黎南茜)9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林业局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 记者 黎南茜 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上位法,从源头上解决我区林木种苗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区林木种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广西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2020年11月2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共8章49条,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网络销售种苗行为和电商平台的要求。明确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林木种苗或者提供林木种苗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依法协助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新修订的《条例》重新规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和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但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的情形不需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苗的,以及受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苗的情形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但要向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在规范林木种苗跨区域引种、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要求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到自治区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引种者应当对林木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同时《条例》还在“种苗生产经营”章节中规定,对于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销售或者调运、邮寄林木种苗的,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防止有害生物传播。
广西林木种质资源非常丰富,野生维管植物达9168种,排在全国第三位,年产苗木10亿株以上、良种种子4万多公斤。新修订的《条例》的出台,在立法层面为我区现代林业种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对推动依法治林,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提升林木种业创新水平,保障用种安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充分发挥林业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都具有深远意义。
编辑:曾艳
值班编审:卢超
(作者:黎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