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周于打算在当地买一套婚房,他精挑细选、仔细研究后看中了当地实力开发商在景区建设的一座小区。
他看中了小区二期正在建设的一栋洋房,选择该洋房的黄金楼层,因此价值也不菲;随即,销售人员让他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并按照要求缴纳定金10万元,并口头约定筹集首付款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签完预约合同后,回到家中,周父周母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因为目前经济局势不太稳定,该开发商也存在************,要求周于拿回定金,再做考虑。
周于也咨询相关人士,最终确定不再购买该房屋,但当周于向销售人员要求退还定金,不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人员告诉他根据法律规定,因周于违约定金不可以退。
周于了解一些基础的法律规定,对此也有耳闻,10万元对于周于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如今这笔钱要不回来,周于愁的头发都掉了不少。
最后周于的高中同学,给他提了一个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让周于与开发商协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就主要条款做出更改,因《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一般开发商对于购房者要求提出更改的意见不得同意,如违约金条款、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价格、小区内部设施等,但购房者的条件不得过于苛刻,无法达成,也将视为购房者故意违约,同时需要注意保留协商过程的视听资料、文书材料等,留有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