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设备,需要交增值税吗?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一、增值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捐赠防疫物资免征增值税,已经在2021年3月31日到期。
因此,目前通过红字会捐赠设备,只有满足扶贫货物捐赠规定才能免征增值税,其他的捐赠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会计核算(一)捐出设备是作为存货核算的会计处理1.满足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视同销售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捐出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