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中,很多老板或者是财务在开具发票时总会要求“三流合一”、“三流一致”,那这里的三流到底指的是什么?
其实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单位)、资金(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发票(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的流向必须一致,否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在实际经营中,“三流”中的货物流并不固定,因为涉及的行业不同,其中的“货物流”就是另一个概念,比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情况下,货物流可能会被解释成劳务流、服务流。因此我们常说的“三流一致”其实就是要求我们业务必须真实,来规范我们的合规经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三)款,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虽然法规规定“三流一致”的才给予抵扣,但是实际经营中,总是遇到特殊的情况,那我们怎么办呢?
就像总公司和分公司导致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某分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取得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资金问题,由总公司来统一付款。那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我们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其实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只要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拿我们常遇到的建筑行业来说,建筑行业中遇到的建筑发包三流不一致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去做增值税抵扣呢?
比如建筑集团企业乙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后建筑集团企业乙授权旗下的子公司丙进行施工建设,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款项也结算到丙公司对公账户。截止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已经取得了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亿元,税额5400万元,那当三流中合同流跟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5400万元的增值税甲方是否允许抵扣?当然也是可以抵扣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实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开票后长期不付款、委托第三方付款、总公司统一开票而分公司收款、建筑企业的挂靠开票行为、集中支付以及债务代偿等情况。
在确定业务真实的前提下,业务本身三流确实难以一致,除非改变交易模式。如果因为“三流一致”改变日常便利的交易行为,增加的不仅仅是税收和成本,还有人力、管理等成本。
而如果从更宏观角度看,三流也肯定是一致的,改变交易模式去迎合“三流一致”,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更不符合纳税人纳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因此不要被三流一致这个死的概念所束缚,只要我们业务真实,所做的业务是符合现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在税务逻辑上说的通,即使三流不一致时也可以做增值税进项的抵扣。
以上实属个人观点,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评论区发表,更多财税相关的知识或是了解更多财税优惠政策可关注【财税百达通】私信了解。